查看原文
其他

重磅! 发改委答复: 律师代理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刑事诉讼等案可风险代理!| 劳动法行天下

刘秋苏 劳动法行天下 2022-03-20
_

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简介: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师协会实习人员管理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南京审计大学兼职法学教授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南京市律师协会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南京市优秀劳动与社会保障业务律师江宁区十佳律师江苏省社会法学会理事,江苏省法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仲裁法学会第十届代表,中国农工民主党员,新浪十佳法律公众号“劳动法行天下”创始人。(点击加粗字可打开链接)
刘秋苏原创:365篇原创文章汇总(2015-2020) 
新书热销:《劳动争议案件35个胜诉策略及实务解析》

 关注置顶公众号   每天都有成长 


很多律师有一个困惑,2019年11月6日江苏省发改委下发《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中指出,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律师服务收费等多个项目进行调整。那么,是不是意味着律师在代理婚姻、社保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工伤赔偿、劳动报酬、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等案件时,也可以实行风险代理了呢?


2021年3月22日,带着这个问题,本人在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fzggw.jiangsu.gov.cn/),提交了标题为《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行政等案件律师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吗?》的咨询。



您好!咨询一个问题。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2006年4月13日)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即原来以上8类案件禁止律师对案件施行风险代理收费。


江苏省2019年11月6日下发的《省发改委关于放开房产测绘服务等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19]1010号)指出,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对纳入《江苏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苏发改服价发[2019]205号)的项目进行调整,其中包括司法服务收费(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请问,这是否意味着婚姻、继承,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支付劳动报酬,刑事,行政,国家赔偿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都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谢谢!



刘秋苏同志:您好!你在我委门户网站网上信箱栏目的咨询收悉,现答复如下:

微信扫一扫付费阅读本文

可试读44%

微信扫一扫付费阅读本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